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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原创 2022/08/29 09:58:19 发布 来源: 作者: 812 阅读 0 评论 3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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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殡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2017年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沪民殡发〔2016〕5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该文件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殡葬违法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明确综合裁量的权限。自该文件发布以来,对规范殡葬行政执法行为,合理限定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营造殡葬行业良好法治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2年2月24日,市政府第67号令公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的决定》,《裁量基准》中相关处罚条款和裁量基准须作相应修改和删除。

  二、修改过程

  在《裁量基准》修改过程中,我局对该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科学评估,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初步的修改草案,并征求了相关区民政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充分综合、采纳各方意见建议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殡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增加部分处罚事项适用的义务条款

  1.在第五项的义务条款中增加了《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定性为处罚条款中“未取得殡葬服务证从事殡葬服务活动”。

  2.在第七项的义务条款中增加了《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违规出售寿穴、家族墓和宗族墓”,依据《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二)新修改的《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删除了部分行政处罚规定,原《裁量基准》作相应删除

  根据新修改的《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原《裁量基准》删除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七项,删除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中有关行政处罚种类。

  (三)对部分处罚事项的违法情形、处罚幅度作出调整

  完善了第六项违法情形的相关表述,对第七项中的处罚幅度进行了细化,便于在执法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对第十二项裁量基准的阶次以二百元为标准进行了重新划分,将三条违法情形修改为两条。

  四、有效期及施行日期的设定

  该文件修改后有效期设定为5年,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五、制定依据目录


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及文号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2《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市人大

1997年8月20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6月18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3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4年11月6日市政府第80号发布

2018年1月4日市政府第62号修订

2022年2月14日市政府第67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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