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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殡葬商品及服务价格行为合规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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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10:06:59 发布12365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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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市监价监〔2024〕1号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各殡葬相关经营者:《厦门市殡葬商品及服务价格行为合规指南(试行)》已经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我市殡葬商品及服务价格行为,保护丧事承办人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 号)、《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22〕14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冷藏72小时内)、遗体火化、骨灰暂时寄存共四大项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是指在殡葬基本服务以外、可供群众选择的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存放(冷藏超过72小时)、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特需火化、遗体特需接运等。其中,遗体火化费、14岁以下遗体火化费(含14岁)、普通灵车(市区至天马山殡仪馆)、遗体收殓、14岁以下遗体收殓(含14岁)、遗体下楼、消毒(针对停放在家中的遗体,对遗体、住家环境的简单消毒)、普通卫生处理(针对遗体收殓后进入冻库冷藏所取用的相关设备设施卫生处理)、遗体冷冻、骨灰(暂时)寄存费、棺木火化费、普通灵堂等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它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公墓的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它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骨灰盒、寿衣、花圈、礼乐、司仪等市场竞争较充分的殡葬用品和服务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开展殡葬服务及销售殡葬商品时,在经营场所的收银服务、商品展示等醒目区域,以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等适当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二)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殡葬商品或者提供殡葬服务的,应在网络页面上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三) 公开标示提供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和计价单位(计价方式),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计价方式),经营者咨询电话和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的项目标示文件依据、减免政策等信息。(四)明确标示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具有重要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材质、规格、等级,以及时限、条件等价格附加性要求。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或同一类型的服务因商品特征、交易条件、服务内容等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要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以示区别。(五)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对员工的价格教育,加强价格诚信自律。(二)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原则,以进货成本和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合理利润及兼顾一般丧事承办人承受能力的原则依法履行自主定价权,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三)坚持弘扬“厚养礼葬”等良善传统价值理念,以礼葬所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为基础,为一般丧事承办人提供收费项目规范、价格公允且便捷省心的商品和服务。(四)实行先服务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结算清单,列明相应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结算清单上列明的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与明码标价内容保持一致。(五)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标明或者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进行价格比较的(包括但不限于降价、打折,以及采用满立减、满立折、特价等方式开展价格促销的),应当标示有两个价格:一是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信息,做到真实准确;二是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标明销售现价。否则,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六)建立完善的处理投诉机制,自觉诚恳及时处理价格纠纷,切实保护丧事承办人合法价格权益。表现形式:不明码标价或仅以口头方式报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选择性标示价格;擅自变更公示政府定价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法律责任: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表现形式:高于政府定价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法律责任: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令禁止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表现形式: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丧事承办人或者其他殡葬相关单位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丧事承办人或者其他殡葬相关单位与其进行交易;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或者计量单位等标价;将已作废的定价文件作为收费依据进行公示,将市场调节价项目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使用两种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法律责任: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殡葬代理服务机构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表现形式:拒绝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不提供、不如实提、不完整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法律责任:各殡葬有关经营者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除上述情形外,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时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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