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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殡葬服务中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026-05-13

 

关于清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殡葬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和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3〕773号)《关于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4〕503号)《关于调整规范全省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4〕492号)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定价目录》和《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我市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型服务收费

殡葬基本服务的普通型服务是指普通的遗体接运(含基本抬尸和消毒)、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特需型服务收费

取消火化炉特需型服务收费标准,所有火化炉不论何种炉型一律按照我市火化费普通型标准进行收费。

在保证普通型服务的前提下,坚持逝者家属自愿的原则,可提供特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延伸服务收费

(一)取消拣送灰服务和灵位碑刻字服务。

(二)延伸服务项目12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如有新增项目(省规定的17项之内),须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开展。

四、其他规定

(一)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公安机关开具证明的无名尸,可免收以下6项殡葬服务费用,包括:普通车辆遗体接运、2日内普通冷(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1个普通卫生纸棺、1个普通骨灰盒、1年普通骨灰寄存。

(二)12岁及以下儿童遗体火化费用,分别按城市、县城或农村地区的普通型收费基本标准的50%收取。医疗患者截取的肢体和早死婴儿火化费标准为20元/具。

(三)基本抬尸费标准为10元/具;属非正常尸体(枪决、腐尸、标本)抬尸费、火化费在基本标准基础上加一倍收取,殡葬服务机构不负责抬尸的不得收取抬尸费。

(四)消毒费标准为20元/具,消毒是指利用专业消毒设备对遗体进行的消毒,没有专业消毒设备和不具备专业消毒能力的不得收取此项费用。

(五)遗体接运车的等候每超过1小时加收10元。

五、有关要求

(一)殡葬基本服务中普通型服务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殡葬收费”(103044908)科目,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殡葬服务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减免规定及举报电话等,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消费者填写《服务选项单》制度,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用户的利益和不同的需求。殡葬特需服务和延伸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委托服务的原则,对用户未选择的项目,不得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若不能按逝者家属要求提供普通型殡葬服务的,不论采取何种殡葬服务形式和服务等级,都必须按照普通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殡葬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市公墓管理中心骨灰寄存普通型和特需型收费标准按照此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以下文件:《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吉市价函〔2014〕13号)《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民政局关于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价发〔2014〕35号)《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发改收管发〔2019〕25号)《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遗物及丧葬用品焚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市发改收管发〔2020〕88号)《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殡仪车运费标准的通知》(吉市发改收费联发〔2021〕91号)。

附件:1.普通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2.特需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3.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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