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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切实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
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指引
为规范殡葬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为治丧委托人提供殡葬信息咨询、殡仪服务代理、丧葬用品销售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一、机构设立与报告管理
(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服务。经营范围应明确包含殡葬服务相关内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活动。
(二)有序推动实施报告管理。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服务提供地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报告,提交机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从业人员名册等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将相关殡葬中介服务机构纳入殡葬管理服务系统平台,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中介服务行为规范
(三)亮证亮照经营。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与诚信承诺、监督投诉电话、从业人员等信息。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清晰载明姓名、所属机构名称的工作证件或标识牌,主动亮明身份。
(四)签订服务协议。提供服务前,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关键条款。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应就合同条款特别是服务内容、价格、风险等重要事项,向委托人进行充分说明,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公开透明收费。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政策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主动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在服务协议中清晰、完整地列明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价单位及收费依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进行价格欺诈、捆绑消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
(六)保障消费者权益。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尊重委托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如实介绍服务内容、流程、机构合作方情况,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利用丧属悲痛心理进行诱导消费,推销殡葬服务和用品。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治丧消费纠纷。
(七)强化信息保护。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及治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对于违反信息保护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惩处,确保逝者及丧属的隐私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八)遵守行业规范。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文明、专业的服务。提供服务时应尊重逝者尊严和丧属的民族、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态度庄重、语言文明、行为得体。积极宣传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理念,引导丧属理性选择服务项目。
(九)从业人员管理。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服务规范、礼仪习俗、沟通技巧、心理抚慰方法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提升服务质量。
三、行业自律与监督管理
(十)促进行业自律。鼓励和支持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加入殡葬行业协会。殡葬行业协会应制定服务行为规范和行业自律公约,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宣传、业务培训、经验交流,调解处理行业纠纷,参与咨政建言,强化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推动殡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一)加强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检查殡葬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否亮证亮照、是否公开透明收费、是否签订服务合同、是否存在价格违法、欺诈、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检查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
(十二)推进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与民政部门建立殡葬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将新登记及注销的殡葬服务市场主体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殡葬服务市场主体的培训、检查、处罚等信息共享给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十三)依法联合惩戒。对存在无照经营、价格违法、欺诈、不正当竞争、强制消费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殡葬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严重违法失信机构列入“黑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在参加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在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十四)落实法律责任。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殡葬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促进殡葬中介服务机构合法规范经营。
附件
殡葬中介服务机构违规经营法律责任清单
1.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实施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同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的;谎称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等,视情况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至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4.强制服务或者销售殡葬用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5.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人员,以牟取交易机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实施贿赂负有个人责任,以及有关个人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自身提供的殡葬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7.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