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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圈子心声#最新通知!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审批下放,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021/09/03 10:18:03 发布28933 浏览0 回复0 点赞
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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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为支持石家庄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增强省会综合经济实力和吸引辐射带动能力,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月31日发布《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决定向石家庄市下放7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



《通知》所附的《省政府部门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显示,下放的78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有“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医疗广告审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下放的方式包括有“下放”“委托”“部分委托”。

其中,对于“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下放,设定依据为《殡葬管理条例》的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及《河北省建设经营性公墓行政许可程序 (试行)》。



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按照《通知》要求,“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后,民政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完善殡葬设施规划,通过规划对殡葬设施进行总量控制。

二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完善殡葬服务企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增强监管效能。

三是强化公墓年检制度,对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完善处罚机制和措施。四是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



为确保下放的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通知》还明确,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下放工作方案,同步移交制式表证单书、审批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对石家庄市的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确保高质量开展审批服务。

石家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承接方案,明确承接部门,主动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全力做好承接事项落实工作。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升审批效能。

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后,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石家庄市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同时还强调,要严格时限要求。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石家庄市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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