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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殡葬杂谈#​我国殡葬法制建设与殡葬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2022/07/01 09:20:28 发布20678 浏览0 回复0 点赞
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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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殡葬立法的现状。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在1997年颁布实施的,2012年进行了一次修订,其中条文只有24条,而且规定的内容相对简单,对于殡葬市场的运作与管理并没做出完善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如死亡证的出具、回族火化问题、公墓管理、尸体保存和出境运输等仅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缺乏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不能满足我国现阶段殡葬发展的需要。殡葬法规不完善引发的问题。我国正处于体制的转型期,由于殡葬法规不健全,法规不完善造成了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市场无序发展。我国南方部分地区出现了跨行业办殡葬的现象,医院、公安局、老人院开设灵堂、摆花圈、提供防腐、化妆服务,有些医院的太平间为了赚钱,强行搭卖殡葬用品,成为非法强卖的场所;有些大中城市出现了殡彝市场一条街, 路上行人一经过就被拉扯纠缠兜售殡葬用品,人称“鬼街”,行人避之不及,宁可绕道而行。


二是滋生腐败现象。由于我国大多数殡葬行政管理机构与殡仪馆、公墓多年来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不是因职责繁多而顾此失彼,就是因自我保护而失去公信,混淆了政企关系,使得非法经营现象难以遏制。不力监管的后果导致了殡葬服务行业腐败的滋生,例如:近年来, 江苏南通查处14起殡葬腐败案,其中殡仪馆馆长和会计联手敛财,采取抬高价格、差价扣税后全额返还的方法,套取现金私分。他们先后4次套取现金13万余元私分。这部分虚增的价格,最终全部转嫁到了“死者”的身上。


三是存在刑事犯罪隐患。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对于殡葬过程中的很多重大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漏洞和刑事犯罪的隐患。例如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对于《死亡证》的办理和发放没有明确的规定,仅1992年国家三部(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亡统计工作的通知》作为依据。我国部分地区死亡证的出具不规范,部分偏远地区甚至存在以白条充当死亡证的情况。死亡证出具程序的不完善,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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