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社区 / 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民职鉴发〔2022〕1号)

微信图片_20210831140357.pn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 #圈子心声#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民职鉴发〔2022〕1号)

    2022/10/18 09:06:20 发布17187 浏览0 回复0 点赞
春雨
管理
普通会员

帖子:1149

精华:1

注册:2021/03/08 10:15:05

关于举办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民职鉴发〔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和技能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快培养民政领域高技能人才步伐,引导更多技能人才特别是青年一代不断提高技能水平,促进民政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42号)要求,经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共同举办“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项目

竞赛为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殡仪服务员、遗体防腐整容师三个职业竞赛项目,为单人赛项,分职工组和学生组两个组别。

二、竞赛组织

成立“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见附件,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全国组委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工作组、活动宣传组,成立质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竞赛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活动宣传组设在民政部培训中心,负责指导竞赛活动实施和新闻宣传等工作。技术工作组设在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负责指导竞赛技术组织实施等工作。民政部机关党委(人事司)牵头组建质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负责监督竞赛组织实施和争议仲裁工作。

全国组委会指导安徽省民政厅、蚌埠市人民政府、滁州市人民政府开展相关赛事,蚌埠市民政局、滁州市民政局具体承办落实赛事组织协调、场地设施设备、技术与赛务实施、开闭幕式活动、交通食宿服务、健康安全服务保障等工作。

各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成立省级赛区组委会,负责选拔赛组织管理工作。

三、参赛要求

(一)参赛人员基本要求

参赛人员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组。参赛人员为累计从事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的在职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刻苦钻研技术,勇于创新。

2.学生组。参赛人员为全日制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钻研技术,成绩优良。

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及已取得申报资格的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赛。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创业学生,不以选手身份参加职工组竞赛。

(二)参赛队组成要求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为单位组队参赛。每个赛项职工组和学生组各2名选手。原则上,全国决赛参赛人员应通过省级选拔赛产生。

四、竞赛标准及内容

竞赛以孤残儿童护理员、殡仪服务员、遗体防腐整容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及以上标准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为依据。竞赛方式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其中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占30%,实操技能考核成绩占70%,合并计算总成绩。

五、奖项设置和奖励措施

竞赛按赛项设置个人奖、组织奖和其他奖项。各赛项职工组和学生组分别按各自成绩排序获奖名单。

(一)奖项设置

1.个人奖。设选手个人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实际参赛选手总数为基数,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10%、15%、25%(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组织奖。设组织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组织单位;以实际参赛队总数为基数,一、 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10%、15%、25%(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优秀组织单位若干。

3.其他奖项。对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全国组委会颁发有关奖项,具体如下。

(1)突出贡献单位。对竞赛组织工作中贡献突出的承办、协办、技术支持单位,颁发“突出贡献单位”奖牌和证书。

(2)优秀教练。对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的教练(每名选手指定1名),颁发“优秀教练”奖牌和证书。

(二)奖励办法

全国决赛各赛项职工组前3名的选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竞赛选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事宜严格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控制在全部决赛选手的50%以内。

六、组织实施

竞赛包括全国决赛、省级及以下选拔赛等阶段。省级选拔赛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牵头组建本级赛区组委会,负责本赛区竞赛组织管理、参赛等工作。省级及以下选拔赛原则上10月中旬前完成,全国决赛计划11月下旬分别在安徽省蚌埠市和滁州市举行。

七、活动宣传

全国决赛期间,全国组委会、全国决赛执委会会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举办“赛、展、演”相关同期活动。组织开展孺子牛奖获得者经验分享会、相关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宣贯会、主题论坛、专场招聘等活动。各省级选拔赛赛区组委会可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同期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技能竞赛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道优秀选手的先进事迹,在全行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关爱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八、有关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组织开展竞赛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本地区选拔赛和组队参加全国决赛的工作。要通过竞赛活动带动和激励广大技能人才刻苦钻研技能,人人争当技术能手,建立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促进民政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周密制定卫生、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鉴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国内部分省市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竞赛第一主办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及赛事举办地党委、政府对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要求, 严格落实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科学应对新冠疫情,确保竞赛活动安全、健康、公平公正顺利完成。

全国组委会将适时对各赛区选拔赛开展情况进行观摩指导。

九、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周世强  张超曼

联系方式:010-61595418  61595451

附件: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名单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2022年9月28日图片

图片

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则

民赛组发〔2022〕1号

各赛区、有关单位:

根据竞赛工作安排,我们制订了《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则》。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并在竞赛技术工作研讨会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代章)
2022年10月17日


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则

为保证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各项技术工作规范有序,提高组织竞赛水平,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办赛的有益做法,结合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实际,制定竞赛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竞赛项目

竞赛为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设置殡仪服务员、遗体防腐整容师、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竞赛项目。竞赛为单人赛项,分职工组和学生组两个组别。

第二条 组织形式

竞赛分为地市级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选拔赛,省级选拔赛和全国决赛三个阶段。全国决赛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限组一支参赛队参赛。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赛项职业技能发展实际,科学制定技术规则,严把技术标准、赛题命制、执裁评判、技术点评等关键环节,加强对竞赛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办赛和参赛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二)开放办赛原则。竞赛面向社会开放办赛,将技能竞赛与同期活动、展示交流等有机结合,确保大赛公开透明,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劳动、关爱民政服务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安全节俭原则。坚持做好疫情防控和各项安全保障,确保参赛人员人身和竞赛设施设备安全。节俭高效办赛,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大赛组织效能。

(四)科学环保原则。倡导绿色、环保、可持续的办赛理念,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报名、评判等工作,确保竞赛科学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国组委会

成立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组委会),负责统筹决策和部署推动大赛各项工作。全国组委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工作组、宣传活动组,负责协调落实各项决议事项;成立质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负责赛事争议仲裁、违规处理、监督实施等。

(一)秘书处。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设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拟订竞赛实施方案、通知及文件审核发布;协调和推进竞赛各项工作。

(二)技术工作组。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设在中民民政职业能力建设中心,主要负责:遴选专家、组织竞赛命题、开展技术对接、技术培训、组织赛务、编制相关管理办法和专家、裁判工作手册等。

(三)活动宣传组。全国组委会活动宣传组设在民政部培训中心,主要负责:竞赛宣传联络与管理、竞赛标识、竞赛服装、纪念品、展板制作、氛围营造、网络信息舆情处置、参赛队报名、开闭幕式及同期活动等相关指导等。

(四)质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成立质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监督与仲裁实施方案、监督工作手册、仲裁工作手册;赛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质量评估和争议仲裁、违规处理等。

第五条竞赛执委会

在全国组委会的指导下,成立“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执委会),负责落实全国决赛赛事组织协调、场地设施设备、物品耗材、技术与赛务实施、开闭幕式活动、交通食宿服务、健康安全服务保障等工作。竞赛执委会下设办公室、技术与赛务保障组、赛事与会务保障组、活动宣传协助组、质量监督与仲裁协助组、安全应急保障组、后勤服务保障组等。

(一)竞赛执委会办公室。由竞赛承办单位牵头按赛项组建竞赛执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及属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负责实施全国决赛各项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制定实施竞赛期间疫情防控方案和预案,并报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审定备案;统筹推进全国决赛各项重点工作,编制全国决赛承办实施方案、开闭幕式活动方案、赛务手册、安全管理规定等。

(二)技术与赛务保障组。在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的指导下,技术与赛务保障组承担全国决赛技术及赛务实施落实保障工作,协助开展相关技术文件实施及编制有关管理办法规则;协助组织技术对接和培训等;落实竞赛和观摩场地、设施设备、物品耗材等;协助技术与赛务应急处理等。

(三)赛事与会务保障组。在全国组委会活动宣传组的指导下,赛事与会务保障组协助统计全国决赛参赛队报名信息,协助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协助管理观摩人员等;协助制作奖牌、证书、证卡;落实发放奖励;落实开闭幕式场地、赛事与会务场地等。

(四)活动宣传协助组。在全国组委会活动宣传组的指导下,宣传协助组负责收集、汇总、推送竞赛新闻宣传信息,制订管理媒体实施方案;协调竞赛新闻报道,协助起草新闻通稿、答记者问材料,初审新闻报道稿件;协助摄录、收集和整理全程新闻图片、视频资料及纪念合影;初审赛场环境宣传及广告内容;协助处置舆情。

(五)质量监督与仲裁协助组。在全国组委会质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指导下,质量监督与仲裁协助组负责协助赛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质量评估和争议仲裁、违规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保障质量监督与仲裁工作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按要求调取、采集并提供图像、音视频资料等。

(六)安全应急保障组。安全应急保障组主要负责:制订全国决赛卫生与安全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属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实施疫情防控及核酸检测,实施全国决赛相关的健康安全管理;竞赛场地、设施设备等存放布置及安全使用与维护;竞赛期间赛场安全环境维护稳定;所有参与竞赛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护协调和赛区内的安全保卫;及时妥善处理赛场突发情况等。

(七)后勤服务保障组。后勤服务保障组主要负责:制订全国决赛后勤服务保障实施方案;各类参赛人员的食宿、交通车辆安排;协助开展各类人员的报到、接送站等;协助设展和撤展等;对竞赛设施设备,赛场水、电、网络、消防等技术维护与保障;维护赛场卫生清洁以及其它后勤保障相关工作。

第三章 相关人员

竞赛相关人员包括专家人员、裁判人员、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领队人员、参赛选手、教练、观摩人员、质量监督与仲裁人员、新闻媒体人员等。

第六条 专家人员

专家人员包括专家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技术专家、场地经理。

(一)专家工作组组长。专家工作组设1名组长。在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竞赛技术工作。包括:牵头编制技术规则和技术工作文件;组织命制竞赛试题及评分标准;负责明确竞赛所需设施设备和物品耗材清单;设计、指导设置竞赛场地;组织培训裁判、标准化服务对象、赛务人员;指导编制赛务手册;组织开展安全培训;组织开展技术点评和总结等。

(二)专家工作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各项技术工作的设计、指导、实施,完成组长安排的相关工作。

(三)技术专家。在组长的领导下具体参与竞赛技术设计和命题工作,包括:参与编制技术规则、技术文件、竞赛试题及评分标准;参与设计、指导设置竞赛场地方案;参与编制裁判人员、标准化服务对象、赛务人员的培训方案;参与编制竞赛安全操作培训方案;参与组织开展技术点评和总结等。

(四)场地经理。由竞赛执委会向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各推荐1名(共3名)熟悉相应赛项服务技术操作场地、设施设备的业务管理人员为场地经理。按要求参与编制竞赛《赛务手册》,具体组织落实全国决赛竞赛场地、设施设备、物品耗材等工作。场地经理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竞赛执委会申请设置场地经理助理,协助其开展工作。

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根据竞赛技术组织实施工作的需要聘请第三方技术专家参与技术实施相关工作。

第七条 裁判人员

竞赛以赛项为单位设置裁判人员,包括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长助理、裁判员。负责按照技术规则、技术文件的规定,开展竞赛执裁、实施评判等工作。

(一)裁判长。裁判长由专家工作组副组长兼任,全面负责管理裁判组事务和裁判人员,不参与具体评分。裁判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向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申请设立裁判长助理1至3名。

(二)副裁判长。副裁判长由专家工作组副组长或技术专家兼任,专职协助裁判长开展组织管理裁判等工作,不参与具体评分。

(三)裁判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以赛项为单位各推荐2名本职业技术业务骨干为竞赛裁判人员候选人。经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审核备案,参加裁判培训考核合格后聘用为裁判员,按照“省际平衡、末位淘汰”的原则,每个省份择优选用1名裁判员承担职工组执裁评分。学生组采用第三方裁判员执裁评分。

裁判人员分别从事组织管理加密、维护赛场秩序、执裁评判等工作。

1.组织管理加密。负责组织参赛队(选手)抽签并负责对参赛队(选手)的信息按要求进行加密和解密。从事组织管理加密工作的裁判不得参与评分工作。

2.维护赛场秩序。按大赛规定主要负责候赛区(室)、备赛区(室)、竞赛区(出、入口)引导、赛中候赛区(室)、竞赛设施设备物品复原、引导参赛选手行走路线、计时、核分等管理维护工作。维护赛场纪律,按操作规范做好赛场记录,负责参赛队(选手)的现场及环境安全。

3.执裁评判评分。负责对参赛队(选手)的理论知识竞赛结果、技能操作的过程和结果等按既定的评判标准,以客观测量或主观评价的方式评分。

除评分裁判外,如开展加密、现场管理的裁判员数量不足,由裁判长提议,经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同意,可使用经过培训合格的赛务人员担任相关的加密和现场秩序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

(一)技术保障人员。包括对竞赛设施设备,赛场水、电、网络、消防等提供技术维护与保障的人员。

(二)赛务保障人员。包括对赛区、赛场等提供竞赛物品耗材,维护赛事运行管理的联络员、录分员及赛务保障工作人员。具体职责是按照技术规则和技术与赛务规定的统一要求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第九条 领队人员

竞赛以赛项为单位设置领队人员。全国决赛各参赛队领队人员包括领队、副领队。

(一)领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负责同志担任,每省1人,共32人。

(二)副领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人事处或业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每省1人,共32人。

领队人员负责组织本参赛队员、观摩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参与竞赛及有关活动,维护竞赛纪律和秩序,承担本参赛队的安全责任并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代表本参赛队监督竞赛过程,按照程序反映竞赛期间出现的相关问题,维护本参赛队的正当权益。

第十条 参赛队员

(一)参赛人员基本要求。参赛人员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组。参赛人员为累计从事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的在职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刻苦钻研技术,勇于创新。全日制学习时间不算为工作年限。

2.学生组。参赛人员为全日制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钻研技术,成绩优良。

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及已取得“全国技术能手”申报资格的人员不以选手身份参赛。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创业学生,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职工组竞赛。

(二)参赛队组成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为单位组队参赛。每个赛项职工组和学生组各2名选手。原则上,全国决赛参赛人员应通过省级选拔赛产生。

第十一条 教练

参赛队中每名参赛选手可指定1名教练。

第十二条 观摩人员

竞赛观摩人员包括观摩嘉宾、观摩员、社会公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汇总审核推荐观摩嘉宾和观摩员,每个省份不超过3名。社会公众观摩竞赛须遵循大赛疫情防控和相关规定申请。

(一)观摩嘉宾。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业务负责同志和人员。

(二)观摩员。包括从事相关职业服务工作的一线人员以及理论或实务研究人员。

(三)社会公众。主要为安徽省热心于参与相关职业服务事业的人员。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与仲裁人员

全国组委会质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聘请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有意愿、有精力且熟悉竞赛工作的技术管理专家,参与竞赛的质量监督与仲裁工作。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人员

全国组委会活动宣传组、竞赛执委会可组织新闻媒体人员对竞赛进行宣传报道。各参赛队可自带新闻媒体人员报道参赛情况。

竞赛期间,所有相关人员须签署《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附件1),接触工作秘密者须签署保密工作纪律责任书。

第四章 赛前准备


第十五条 集中技术工作对接

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就竞赛技术组织工作进行两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

(一)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7月下旬前完成。以大赛技术规则、技术文件等为依据,研究设施设备等技术要求及场地布局安排,提供赛项基础设施设备、物品耗材清单(提出功能需求参数等,不得指定设施设备物品制造和供应厂商,以及品牌、型号等);拟定竞赛技术工作计划安排;开展裁判人员培训。

(二)第二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10月下旬前完成。全面检查、落实竞赛前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解决前期准备工作发现的问题;与裁判员沟通并答疑;拟定竞赛前的技术工作倒计时安排和竞赛日程安排;研究确定竞赛各项组织及赛务保障工作环节的具体安排,编制《赛务手册》等。

第十六条 技术工作文件编制与公布

按照《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殡仪服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年版)、《遗体防腐整容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年版)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确定竞赛要求,编制完成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经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审核后,报送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审定后公布。技术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描述、竞赛项目和评分标准、赛事安排和问题处理等,明确场地及设施设备,物品耗材等安排,以及竞赛试题和评分标准、赛事安排、健康安全规定等。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技术描述。包括赛项考核目的,参赛选手应掌握的理论知识,需具备的能力,需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描述,考核技术要点及竞赛所执行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介绍等。

(二)竞赛试题及评判标准。

1.竞赛试题。竞赛设置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照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技术技能操作规范和标准,开展命题及评判标准工作,并按要求赛前公布。赛前专家工作组在已公布的竞赛试题范围内,结合竞赛场地及设施设备等情况,对试题内容进行不超过30%的修订,修订后赛题不公布,并在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的监督下密封。预备会上,在全国组委会秘书处、质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的监督下,抽取竞赛试题,抽取后的赛题不公布。

2.评判标准。竞赛评判方式分为测量(依据客观数据评判)和评价(依据主观判断评判)。评价标准借鉴世赛和国赛相关赛项的评判标准,依据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委托专家工作组制定具体的评判标准及实施方式,在技术文件中明确。

(三)赛事安排和问题处理。明确竞赛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如竞赛日程安排、裁判构成和分组、竞赛相关设施、项目特别规定等,对评判工作的纪律要求,对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问题或争议的处理等。制定竞赛场地设计布局、设施设备、物品耗材等清单,明确所需物品的品名、数量、技术参数等。设施设备及物品耗材等的品牌型号由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和竞赛执委会按共同研究的相关办法确定。

(四)健康安全规定。专家工作组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疫情防控要求,结合竞赛技术特点和工作要求,提出赛场健康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要求。

已公布技术文件中确定的内容(除赛前进行的组卷和不超过30%的竞赛试题修改),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专家工作组组长说明修改原因,提出修改意见,经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赛务手册编制

竞赛执委会组织场地经理协助专家工作组编写《赛务手册》(包括日程安排、场地布局、行程线路指引、相关保障安排、竞赛纪律、疫情防控要求等内容),经专家工作组组长、裁判长审核,报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备案后公布。

第十八条 大赛信息管理

大赛使用信息管理系统报名和评判。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各赛区、参赛队、专家、裁判及有关人员负责系统相关的使用。竞赛期间,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系统的维护运行。竞赛执委会确保相关设备及网络环境满足大赛系统正常运行需要。

第十九条 参赛报名

(一)参赛名额。每支参赛队限报领队、副领队、参赛选手、裁判员、教练、参赛队新闻媒体人员、观摩嘉宾和观摩员。

(二)报名工作。各类人员在规定时间完成统一报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厅(局)统一组织参赛队人员报名参赛。各报名组织单位需确定1名报名工作联络员,通过信息系统统一报名,报送汇总统计上报全国组委会宣传活动组。

第二十条 竞赛场地及设施设备要求

(一)赛场设置要求。专家工作组组长根据技术文件提出竞赛区域布局、设施设备、物品耗材清单(包括性能、数量等,但不指定制造厂商、供应厂商及品牌)。赛场全区域竞赛期间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须音视频同步),实现24小时无盲区录像。录像资料由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保存2年。

(二)设施设备要求。根据技术文件的设施设备清单要求,落实竞赛设施设备。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临赛准备

(一)赛前准备。专家工作组于赛前5天进行临赛前检查,对场地设施设备等准备工作进行指导确认。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等,组织裁判员于赛前3天开展赛前技术培训,介绍竞赛技术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安全检查赛场设施设备、物品耗材准备情况等,明确裁判员分工方案。

(二)安全和疫情防控培训。竞赛执委会于赛前2天会同裁判长组织领队、副领队、参赛选手、教练、新闻媒体人员和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等接受安全和疫情防控培训。

(三)参赛队(选手)熟悉赛场。竞赛执委会赛前组织全体参赛队(选手)按要求熟悉赛场和设施设备,并根据安排组织开展赛前预演。确保每位参赛选手有同等性能的设施设备及物品耗材,有同等充足的时间进行适应性操作。

第二十二条 竞赛实施

比赛时间具体安排在技术文件和《赛务手册》中明确。

(一)检录及竞赛时间。裁判人员、参赛选手、场地经理及助理等,应按时到达赛场完成检录。竞赛开始和结束时间,以裁判长正式宣布为准。

(二)参赛队(选手)抽签。竞赛开始前,裁判长组织参赛队(选手)抽签。

(三)场地与设施设备管理。每阶段(模块)竞赛结束,参赛选手离场后,由裁判长组织裁判员和有关赛务保障人员对各赛位的设施设备、物品耗材等检查复位。需对相关设备进行初始化和参数还原的,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裁判员进行处理。保证每场竞赛前所有设备设施、物品耗材等处于相同的环境和状态。场地经理负责清场。下一阶段竞赛开始前,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裁判员对各赛位相关设施设备等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后开始竞赛。

(四)评判工作。

1.评判参与人。竞赛开始前,裁判长根据工作需要、裁判员培训情况和技术能力特长,对裁判员工作进行分工,明确裁判组长人选。竞赛过程中,裁判员按照分工,依据评判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评判工作。

2.评判确认。各阶段(模块)评判结束后,裁判员核对本人本阶段(模块)评判成绩并签字确认;在全部阶段(模块)竞赛结束后,由裁判长对总成绩签字确认并锁定。

3.问题处理。各阶段(模块)在竞赛过程中发现问题,由裁判长会同当值裁判员等相关人员立即处理,书面记录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4.耗材保管。竞赛期间所有纸质评判表(含修改的评判表、问题处理书面记录等)由裁判长负责保管。比赛结束后,由裁判长统一报送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

(五)成绩公布。在竞赛成绩确认后,报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公布选手成绩。

(六)应急处理。

1.赛场突发问题处理。比赛期间,如在竞赛区域内出现设施设备故障、选手伤病等突发问题,由裁判长组织处理,提供相应保障;如在公共区域内出现各类突发事件,由竞赛执委会统一组织处理。参赛选手在竞赛期间受伤或生病的,应在处理的同时告知其参赛队领队或教练。

2.中断竞赛时间处理。竞赛过程中,因参赛选手个人原因导致竞赛中断,中断的时间计入参赛选手竞赛时间,不予补偿;非参赛选手个人原因造成的竞赛中断,中断时间不计入参赛选手竞赛时间,并予补时。竞赛中断的原因,由裁判长会同当值裁判做出判断,并尽快告知参赛选手所在参赛队领队或教练。参赛选手处理伤病中断比赛的按个人原因导致比赛中断处理,无法继续参赛的,按已完成竞赛部分计算成绩。

第二十三条 技术点评

技术点评(总结)基本要点如下:

(一)竞赛目的、技术标准及评判工作。主要包括:竞赛模块组成、各模块之间比重以及各模块安排的主要目的;各模块命题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要求;对评判的流程、规则、方式、方法及评判过程中的案例分析等内容。

(二)参赛选手竞赛情况分析。分析总体竞赛成绩及参赛选手的具体表现。通过对参赛选手竞赛结果比较分析,总结竞赛过程中反映出的技能亮点及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赛后3个工作日内,裁判长须汇总技术点评(总结)、竞赛整体运行情况、裁判员执裁情况分析、各方对竞赛的意见建议等,提交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

第二十四条 违规处理

(一)违规处理范围。竞赛期间,对各参赛队领队、副领队、教练、参赛选手、裁判人员、新闻媒体人员、观摩人员、场地经理及助理、赛务保障工作人员等,出现违反大赛行为规范、本规则和技术文件中公布的竞赛纪律或其他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行为,由相应的人员或机构及时纠正并处理。

(二)违规处理实施人。

1.参赛选手在竞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裁判员研究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监督仲裁委员会。

2.其他人员(包括领队、副领队、教练、裁判人员、新闻媒体人员、观摩人员、场地经理及助理、其他赛务保障工作人员等)在竞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监督仲裁协助组配合仲裁监督委员会处理。处理意见抄送全国组委会秘书处、技术工作组及竞赛执委会相关部门。

(三)违规处理结果。对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扣分、取消参赛队(选手)获奖资格等处理。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人员,将限制其今后参与国家级竞赛的相关工作。受到违规处理较多的参赛队,全国组委会将对其今后的参赛工作进行限制,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违规行为涉及违纪违法的,全国组委会将移交有关方面处理。

(四)违规处理登记。违规行为处理结果,须书面记录并交竞赛执委会存档备查。在竞赛结束后3日内,由竞赛执委会汇总违规处理情况报送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问题或争议处理

竞赛期间与竞赛有关的问题或争议,各方应通过正当渠道并按程序反映,填写《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附件2)申诉,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未经核查证实的言论、信息。

对竞赛期间出现的问题或争议按以下程序解决:

(一)竞赛项目内解决。参赛选手、裁判员发现竞赛过程中存在问题或争议,应向裁判长反映。由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当值裁判员研究解决。处理意见需现场全体评分裁判表决的,须获全体评分裁判半数以上通过。最终处理意见应及时告知意见反映人,并书面记录问题或争议处理结果。处理期间,全国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技术与赛务保障组、质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仲裁解决。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参赛选手成绩最终确认锁定前,各参赛队领队可向质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出具署名的书面反映材料并举证。质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在质量监督与仲裁协助组协助下受理并开展调查工作。其中,经调查确认所反映情况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的,仍交由竞赛项目内解决。属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的,由质量监督与仲裁委员会作最终裁决。由质量监督与仲裁协助组负责记录争议处理情况,报全国组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竞赛奖项

第二十六条奖项设置 

竞赛按赛项设置个人奖、组织奖和其他奖项。各赛项职工组和学生组分别按各自成绩排序获奖名单。

(一)个人奖。设选手个人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实际参赛选手总数为基数,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10%、15%、25%(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二)组织奖。设组织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组织单位;以实际参赛队总数为基数,一、 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分别为10%、15%、25%(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优秀组织单位若干。

(三)其他奖项。对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全国组委会颁发有关奖项,具体如下。

1.突出贡献单位。对竞赛组织工作中贡献突出的承办、协办、技术支持单位,颁发“突出贡献单位”奖牌和证书。

2.优秀教练。对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的教练(每名选手指定1名),颁发“优秀教练”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七条奖励措施

全国决赛各赛项职工组前3名的选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全国组委会另行通知竞赛选手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事宜。

各级赛区可参照制定本级赛区奖项奖励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竞赛全国决赛技术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及以下选拔赛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生效时间

本规则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权释归属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全国组委会。

附件:1.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2.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

附件1

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决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遵章守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是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全体参与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遵章守纪

严格执行《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则》,遵守各项竞赛纪律,自觉维护竞赛秩序,不干扰竞赛正常进行。履职尽责,忠于职守,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严守各项安全工作规范,确保人身、设备安全。发扬团队合作精神,服从工作分工,做好本职工作。不因任何机构和个人而影响本人履职尽责,不擅自传播未经核查证实的言论、信息,不无故退赛。

二、诚实守信

诚实办赛、评判、参赛,客观、实事求是通过正当渠道反映竞赛过程中的问题。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擅自为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与2022年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十一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决赛有关的培训和信息咨询,不向任何机构或个人透露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信息。廉洁自律,不徇私舞弊,维护竞赛声誉和形象。

三、公平公正

裁判人员应依据竞赛规则开展技术准备和评判等工作,公平公正对待每个参赛队和每位参赛选手。场地经理及助理等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应公平公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竞赛执委会、各参赛队、裁判组在组织实施竞赛和处理争议时,应依据竞赛规则及相关规范要求实施,确保公平公正。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干预正常的评判工作,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影响公平公正的培训、推销、赞助等活动。

四、公开透明

充分保证各参与方的知情权。竞赛技术方面的决定,应事先征求相关参与方,特别是各参赛队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程序向各方公布。在竞赛过程中的争议处理,应符合竞赛规则要求,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全面了解、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并做到处理程序和结果公开透明。

我们承诺遵守以上竞赛行为规范。

签署 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

附件2:

图片

文件主动公开
全国组委会秘书处   2022年10月17日印发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已有0人打赏

已有0人点赞

0人赞

20240111-175501.jpg

    加载中...

    回复楼主

    该帖子已经关闭回复
    回复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精华好贴

    查看更多

    超级管理

    发布新帖 帖子管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