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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区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改革深入推进,我区出台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该《问责办法》共五则,包括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和附则,将单位的6种情形和个人的9种行为纳入问责范围,这也是全区首份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问责办法。
《问责办法》规定,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未履行教育、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殡葬改革相关政策规定的;
2、对本单位、本辖区出现的违反殡葬改革政策、法规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协同查处,对殡葬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各乡镇因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造成辖区内连续发生多起(两起及以上)殡葬违规行为或发生严重殡葬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4、区殡葬管理各职能部门不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推动殡葬改革的规定要求,工作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5、用公车、公物、公款参与治丧的;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党员干部职工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1、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关于殡葬管理的指示、决定、命令、要求,有令不行的;
2、违规损坏、占用耕地、林地建造墓地及修“豪华墓、活人墓”的;
3、参与聚众闹事,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影响殡仪馆、医院正常工作的;
4、参与违规办丧、偷运遗体违法土葬等活动的;
5、为违建、抢建坟墓等殡葬违规行为提供协助、庇护、通风报信等;
6、直接参与或对直系三代以内、旁系二代以内亲属违反殡葬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纠正并向区社会事业局报告的;
7、未按照职责规定履行职责,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殡葬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纠正、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此外,《问责办法》还规定了6类从重问责的情形和3 类从轻问责的情形。对于不履行责任、不落实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同时,《问责办法》扩大了问责对象,将所有体制内和与体制相关人员纳入其中,即突破只对党政机关党员干部问责的局限,扩大延伸至全区党员、干部(含离退休人员)、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居)干部及各级“两代表一委员”等,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加重了问责处罚,将问责与干部评先评优资格、提拔任用相挂钩,与单位考核相关联,自上至下以裂变态势推进全区殡葬改革,引导树立现代文明殡葬的新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