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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关于治理乱埋乱葬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第二号)
为有效遏制乱埋乱葬、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活人墓等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殡葬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开展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专项整治的通知》(内民政发〔2019〕75号)、《关于违建墓地专项整治成果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0〕9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制止乱埋乱葬加强殡葬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草牧场(沿阴山一线均为牧草地);
(二)城市规划控制区、工业项目集中区;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四)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五)本旗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旗县道以及旅游专线、乡村公路、铁路沿线两侧。
二、禁止乱埋乱葬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非法买卖或其他借土地使用权流转之名转让土地、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作墓地;
(三)农牧民将承包的草场、林地、耕地向他人提供用作墓地;
(四)其他法律规定禁止的建墓行为。
三、禁止违法违规私建“住宅式”墓地
禁止违法违规私自建造专门用于存放自家先人遗骨的类似住宅院落的(包括围墙、挡墙、屏风、凉亭等附属物)建筑。
四、禁止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大墓
禁止利用水泥、砖瓦、石材等建造固化硬化坟墓,破坏生态环境。
五、禁止违法违规私建“活人墓”
禁止为健在的人,提前建造墓地或购买墓地等行为。
六、推进移风易俗新风尚
积极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治丧,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依法严厉打击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借机敛财等非法行为。党员干部要按照《内蒙古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守殡葬相关规定,带头推进移风易俗新风尚 ,推行绿色殡葬。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上述行为,构成违法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在乌拉特中旗境内特别是德岭山镇苏独仑村至乌加河镇石兰计村沿山一带乱埋乱葬的活人墓和家族墓的围墙、挡墙、屏风、凉亭等附属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拆除。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