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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是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该条例自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并于2012年11月9日进行了修订。
条例明确了殡葬管理的方针,包括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等,旨在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条例内容包括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等六个章节。
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不允许个人在耕地里建造坟墓,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二条规定)
#如何处理个别亡故人员不火化、偷埋乱葬、建造坟墓的现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政部门将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