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新版条例修订是对1997年颁布、2012年修正的《殡葬管理条例》的系统性完善,聚焦解决殡葬领域突出问题,强化公益属性与民生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突出“公益属性”的立法宗旨。殡葬不仅关乎每个个体的必要的情感与事务处理,更与社会公共福利与利益密切相关,具有深远、深刻的现实意义。殡葬服务是每个人都将面临的基本需求,以“公益属性”为立法基调有助于保障我国全体公民无论贫富、地域差异,都能享有基本的、公平的殡葬服务;从资源合理配置上看,殡葬资源如土地、殡葬设施等具有高价值与稀缺性,坚持“公益属性”能够引导社会、经济资源向公共服务领域倾斜,避免殡葬资源过度商业化,将有限的“蛋糕”尽可能公平地分配。
第二,加强对殡葬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与监管。针对殡葬领域出现的价格乱象,《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殡葬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与监管,这是顺应社会现实需求的重要举措。第四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与第六十六条“价格违法”中明确规定了殡葬价格违法行为及监管措施。对该类行为加强打击与监管能够有效遏制这些不良现象,维护市场秩序。条款通过明确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打击了殡葬服务机构轻易违规定价的行为。通过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加强对殡葬服务价格的监管和专项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殡葬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强化协同监管体制机制。殡葬价格管理涉及多领域、跨部门,此前的《殡葬管理条例》对各部门执法规范不明确、不清晰,导致执法时出现推诿、无人监管的情况。而仅依靠民政等单一部门往往难以全面、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监管职责”对各个部门在监管中的分工任务作出明确规定,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强化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能够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