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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出台《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

原创 2022/09/20 16:36:45 发布 来源: 作者: 43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四川省民政厅出台《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内容、程序、量化评分、结果运用、公开公告、监督检查等条款,进一步提高经营性公墓年检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推动殡葬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我省公墓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是指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要求,按年度对辖区内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确定结论。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经合法审批建设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自建成投入使用次年起接受年检。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公墓开展年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章 年检内容

第七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审批、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五个方面。

第八条  审批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依法办理公墓建设审批手续;公墓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无擅自变更行政许可内容等。

第九条  建设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墓区;有无超出批准用地面积建设墓穴;是否修建超标准墓穴;是否按要求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墓区配套设施是否建设齐全;墓区环境是否整洁庄重等。

第十条  经营方面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是否签订规范合同,约定使用周期和管理费;是否使用规范的骨灰安放证书;有无预售墓(格)位行为;有无限制丧事自带合法丧葬用品;有无出售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等。

第十一条  服务方面主要检查:是否按标准制定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主动公开服务投诉和监督电话;是否积极开展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相关政策宣传;是否规范管理骨灰安葬档案;工作人员是否熟知殡葬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管理服务人员是否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热情周到等。

第十二条  管理方面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和疫情防控责任是否压实到位;是否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按规定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殡葬行风建设;有无群众有效投诉或媒体负面舆情;有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


第四章 年检程序

第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的年检工作总体上按照公墓自查、县市核查、省级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各经营性公墓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建设运营情况的总结、自查工作,向当地民政部门逐级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年检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复印件;

(二)经营性公墓证书副本;

(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备案材料;  

(四)上年度正规合法的财务决算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墓穴(格位)使用合同书式样;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佐证资料。

第十五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经营性公墓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初审,发现报送的材料不齐或有疑义的,应当要求经营性公墓予以补充或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和年检结果建议,连同经营性公墓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州)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市(州)民政部门收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的经营性公墓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年检内容和打分标准,对经营性公墓上一年度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查,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结合佐证材料验证和实地检查情况,对各经营性公墓进行打分,确定年检结论。

第十七条  市(州)属经营性公墓直接由市(州)民政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八条  市(州)民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经营性公墓年检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年检结论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一)年检得分在80分以上的,确定为合格;

(二)年检得分在60分至79分,确定为基本合格。

(二)年检得分在60分以下,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经营性公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 :

(一)无故不参加年检的;

(二)有炒买炒卖墓穴、擅自扩大墓区面积、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多次受到群众投诉或信访,对反映的合理问题拒不纠正和解决的;

(四)有媒体报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五)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经营和开展服务的;

(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公示复议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公墓的年检结果确定后,市(州)民政部门应当将年检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对年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州)民政部门申请复查。市(州)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的,由市(州)民政部门在经营性公墓证书上注明年检结论并加盖公章。首次参加年检合格的、基本合格的,由市(州)民政部门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由市(州)民政部门针对性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暂缓签章,责令停止销售墓位并限期整改,6个月内完成整改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复评。

第二十六条 对拒不整改或复评结果仍不符合年检要求的,民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罚,视情将违规失信情况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备案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市(州)民政部门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经营性公墓年检的情况总结及年检结果于每年7月底报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州)民政部门应采取书面通报、宣传公告、媒体刊播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经营性公墓年检结果。公开的内容应该至少包括经营性公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年检结论等。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做好年检和确定结论等工作。

第三十条 各经营性公墓应如实报送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年检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民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细化年检工作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可参照开展农村公益性墓地年检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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